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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第三高级中学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章程

添加时间:2018-11-19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 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家《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和泰州市教育局《关于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泰教法〔20171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为促进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营造和谐教育发展生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全称为:“泰兴市第三高级中学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

  第三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性质:是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指导的学生家长、社区群众、教职工代表共同参与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家校联系的桥梁。不仅是学校教育的监督者和参与者,更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协调者和推动者。

  第四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宗旨:进一步密切家庭、社区和学校的沟通协作,组织学生家长和社区群众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教育工作,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与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家校共育水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为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提供场所、设备等必要的办公条件,并关心、支持、协调、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由家长代表(每年级8人共24人)、附近社区代表(共5人,包括政府及部门和群众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每年级7人共21人)、学校分管领导(共15人)共65人组成。家长代表由各班班主任、科任教师共同推荐,社区群众代表由附近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推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会议推荐。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家长委员会会长、家长学校校长由学校推荐为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的成员。所推荐名单经家长代表、学校和社区三方协商后,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认,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七条 学校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和若干行动小组,下设年级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班级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年级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班级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运作参照学校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模式。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主任由德能兼备、热心教育的人士担任。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成员包括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和家长学校校长等,由学校党总支、校长室在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委员大会表决确认。学校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由家长代表及附近社区代表(包括政府及部门和群众代表)共44人、学校教职工代表共49人、学校分管领导共1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学校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家长代表(每年级4人共12人)、附近社区代表(共5人,包括政府及部门和群众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每年级3人共9人)、分管领导(共9人)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年级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由本年级家长代表(每班1人,含附近社区代表)、教职工代表(包括各班班主任)、分管领导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班级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由本班班主任1人、教师代表1人、家长代表3人组成,设主任1名(自动当选年级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委员)、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班主任,自动当选年级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学校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年级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分设民主管理、家庭教育、家校协作、志愿服务、咨询宣传5个行动小组。每组各7人,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长、副组长在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中推选。各行动小组在常务委员会指导下从事相关工作,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委员参加一个组的工作。每个行动小组围绕目标制定学年(或学期)工作计划,并开展系列活动来达成目标。

各行动小组的职责任务是:

民主管理组: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提出改进意见。作为学生家长、社区群众或教职工的代言人,发挥对学校工作的支持、督促和协调作用,参与学校各类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的监督和评议,收集和向学校反馈意见和要求。

家庭教育组:沟通学校、社区与家庭,调研家庭教育情况,总结交流家教经验。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促进提高学生家长家庭教育水平。

家校协作组:负责家庭、社区与学校之间的联络工作,及时了解学校工作情况,反馈学生家长、社区群众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的批评或表扬、意见和建议,执行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的决议。收集学生家长和学区的信息和资源,引导家长和社区人士关心和关注学校教育,支持和参加各项活动。联系社会各界帮助学校排忧解难,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在财力、物力上支持学校。

志愿服务组:协助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组织召开各种类型会议。协助办好家长学校及各类学习、培训活动。协助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及社会实践与考察活动,帮助学校发展校外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协助学校搞好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督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对相关安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学校处理重大偶发事件。

咨询宣传组:向学生家长、社区群众和学校职工公开个人联系方式,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负责会议文件、计划、总结及有关材料的起草。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宣传学校教育教学的优秀成果和经验,增进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校报校刊、学校网站、学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公示和报道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的意义作用和工作信息。利用各种宣传平台扩大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影响,并及时向泰州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报送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两至三年,每学年开学后第一个月内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毕业、转学等离校学生的家长代表,工作调离学校施教区或户口迁出学校施教区的社区群众代表,工作调离学校或退休的教职工代表,其委员资格自动辞去。连续六个月不参与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工作的,其委员资格视为自动辞去。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

  第十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成员应热心学校教育,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率形象,有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职责:

一、参与学校管理。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选派学生家长和社区群众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学生家长和社区群众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协助学校处理重大偶发事件;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配合学校开展各种评选、表彰活动;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宣传优秀教师的教育故事,宣传学生家长、社区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弘扬正能量。

二、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联合家庭和社区的人力和资源,帮助和支持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教学活动;与学校一起组织学生家长和社区群众参与家校共同发展论坛、校园开放日、志愿服务、家长进课堂等家校合作活动;对学校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监督,与学校共同做好保障学生安全工作,避免发生伤害事故;促进社区教育,支持和帮助学校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创设条件。

三、搭建家庭、学校和社区沟通的桥梁。及时了解反馈学生在校外的表现,收集学生家长和社区群众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彼此联系,增进了解和交流;经常了解学生在家庭的表现和对学校、教师的看法,与学校和教师一起肯定和勉励学生的进步,解决和化解学生遇到的困难和烦恼,做好思想工作;向学生家长、社区群众和学校职工公开个人联系方式,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

四、创设学校发展和学生成长的有利环境。积极挖掘和发挥学生家长、社区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优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校园文化建设、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实践活动等方面,为学校办实事、办好事。

五、帮助学校开展并指导家庭教育。引导学生家长履行监护人责任,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帮助、指导学生家长提高教育素养,落实学生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动员和组织学生家长参与家校共同发展论坛活动,推荐优秀家长介绍家庭教育经验,促进学生家庭的亲子共读等活动;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增进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

六、建立家校共同发展议事与沟通机制。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提出议案并研究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行动小组的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和评议。建立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与学校定期沟通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及其家长和社区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讨论、落实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其他各项工作。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七、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禁聚众闹事、违规收费以及要求学校开展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的活动。

第十二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宣传学校教育教学的思想和理念,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共同促进形成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和培养目标,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参与、协助和支持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积极参加家长学校的课程培训,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努力提升自身素养和水平,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会议、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

八、宣传学校教育教学的优秀成果和经验,增进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联系社会各界帮助学校排忧解难,为促进教育改革,提高社会声誉而努力。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提出改进意见。

二、作为学生家长、社区群众或教职工的代言人,发挥对学校工作的支持、督促和协调作用,参与学校各类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的监督和评议,收集和向学校反馈意见和要求。

三、反馈学生家长、社区群众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的批评或表扬意见。

四、在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换届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五、参与、监督和评议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及下设行动小组的各项工作,研讨有关事宜,提出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六、对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七、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的义务:

一、努力提升自身素养和水平,共同促进形成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和培养目标,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参与、协助和支持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并提供改进建议。

三、沟通学校、社区与家庭,促进提高学生家长家庭教育水平。

四、就学校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执行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的决议。

五、收集学生家长和学区的信息和资源,引导家长和社区人士关心和关注学校教育,支持和参加各项活动。

六、协助学校处理重大偶发事件。

七、执行有关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制度

  第十五条 每学年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召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成员应达到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总人数的80%

  学校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一届。由家长代表、社区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出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成员,选出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等人选。

  第十六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以由主任召集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成员可以1/3以上联名召开,由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第十七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开会时,处室主任及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八条 学校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每学年初要紧密围绕学校、年级和班级工作,研究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计划起草过程中应主动征求学校意见,所安排重大活动不得与学校重大活动冲突;各行动小组研究落实本组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办公、活动地点设在学校东润楼六楼办公室和会议室。为加强家长与学校的联系,学校设立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联络处,设在学校校长办公室,为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服务,具体负责联络工作。联系电话:052380878012,校园网址(http://www.txssgn)。

  第二十条 学校对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应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对推动和实施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工作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于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开会后三十日内,应将组织章程、选举办法、组织运作办法等、会议纪录及会务人员名册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经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讨论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泰兴市第三高级中学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