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校园公告 >

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添加时间:2014-05-07

 

泰兴市第三高级中学

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一、总 则

1.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行政印章(含学校钢印),校领导公务私章、签字章,各职能部门印章等。

二、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1.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应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2.印章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3.使用印章,须严格审核,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全等,确保用章有据。

4.印章须在办公室使用,必须携带印章外出办事的,须经校长批准。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1. 学校印章主要用于学校对外公文公函、学生毕业证件、学校行为合同或协议、项目申报书(表)、成果申报或鉴定书(表)、师生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审核件、校发奖励证书、其它需要审批审核的材料等。

2. 除学校授权的印章外,各职能部门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只能在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使用。严禁使用职能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3. 学校钢印限于有关证书原件照片用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

4. 校领导公务私章、签字章属于学校的公务章,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

四、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学校名义上报、外送的文件、资料、报表及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须经校长批准后方可用章。

2.因公出差、联系业务、参加教学会议、研讨会议等,须经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

3.学校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出国申报表等各类对外报表用印,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名,方可用印。

4.年级部、科室使用部门印章,须经分管校领导或科室主任签字批准。

5.教职工因私出具个人证明需使用印章者,个人应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经审核不实,可拒绝用印。

6.学生或家长需学校出具证明使用印章者,由本人先写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或出具证明。

7.办理印章使用手续时,经办人须按权限规定在相关材料相应位置或其它合适位置(如材料背面、页面空白处等)签名,做到有据可查,责任分明。

8.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