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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第三高级中学考勤制度(试行)

添加时间:2013-02-27

为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秩序,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泰兴市教育局关于教职工请假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的类型及待遇

1.病假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固定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固定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者,发给本人固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等津贴是工资构成中的活的部分,病假期间的津贴应根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来确定。病假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发给本人基础性津贴的百分之五十;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本人所享受的津贴(精神病、麻风病、癌症病者除外)。

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待遇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产假

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已领取结婚证、派生证及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的初产为晚育。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一百天。配偶晚育,男职工可给护理假七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至七个月流产的,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九十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固定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可请假休养。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教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3.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离职处理的,可请事假。每学期事假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在上述假期范围内,固定工资照发。事假累计超过十天又不足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发给本人基本津贴的百分之五十;超过十五天不满一个月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以外的津贴;超过一个月的,除停发本人津贴外,还必须由本人垫付事假期间的代课代职金。

二、请假批准权限和程序

1.教职工请事假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教师向所属年级部主任书面请假,其他人员向其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请假,特殊情况可直接与校长办公室联系;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均需书面由年级部或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校长请假,并转办公室备案。

2.教职工请假均需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除因急病或急事可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外,均需由本人书面申请,报请有关负责人批准,并交接好所承担的工作,方可离岗。对不履行手续擅自离职者,作旷职处理。

3.请假期满应按时到职工作,并书面或口头向批准部门销假。如请假期满,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到职,应及时履行续假手续。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者,从超假之日起按旷职处理。

4.如因请假事由不足,或对工作有重大影响,学校可不予批假,也可延期给假。如请假事由不实,除不予批假外,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

三、考勤奖惩事项

1.教职工在工作日的规定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有事外出必须请假,擅自离岗作旷职处理。对教职工出勤情况,学校每月定期不定期抽查一到两次,抽查结果将作为学校对教职工满勤奖励的重要依据,在绩效考核中设专项满勤奖励资金。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师德师风考核得分的20%50%:全学期无故旷职累计超过2次;擅离岗位累计超过3次;请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探亲假等除外)累计超过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