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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添加时间:2022-11-01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

1.根据《泰兴市第三高级中学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泰兴市第三高级中学学生晨午检制度》《泰兴市第三高级中学学生因病缺课(勤)登记追踪制度》等的要求,班主任发现学生有发热、咳嗽等传染病早期及疑似症状,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卫生健康中心,教职工有发热、咳嗽等传染病早期及疑似症状,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及时由其所属部门报告,以便于进一步排查,确保做到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

2.当发生学校食物中毒或患病就诊学生异常增加时,体卫艺教处疫情报告人应及时向校长汇报,并将情况报告给分管领导及卫生疾控部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校内发生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每一位教师均为义务报告员,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由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按规定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严防进一步传播。

4.学校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报告内容

1.法定传染病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

(3)丙类传染病:手足口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4.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卫生健康中心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5.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6.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24小时报出相关信息。

三、报告方式

1.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向疾控部门报告。

2.一旦发生传染病事件,学校疫情报告人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召集传染病应急小组成员,做好专册登记,统计人数。(患者名单、发病日期、班级分布、主要症状、目前状况、接触史等)

3.重大疫情由疫情报告人于1小时内上报疾控中心、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4.学校要落实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要做好记录。

四、凡患有传染病的师生经隔离治愈后,必须有医院证明方可复工复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