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教师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一
泰兴市第三高级中学
骨干教师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师资队伍的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原则与办法
第一条 建立省、市、县、校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名教师培养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按照“认真遴选、合理分布、悉心培养、严格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全校名教师培养规划。
第二条 省、市、县、校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名教师是逐级晋升的四级骨干教师,以两年为一周期进行评选或确认,其中校级骨干教师在相应年份的教师节前评定。
第三条 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名教师总数分别控制在各年龄段在岗教师总数的20%、15%、 10%、8%以内。上述对象原则上应按校级、县级、市级、省级梯次逐级申报评选,特别优秀或情况特殊的可破格或越级申报。学校对省、市、县级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申报评定名额不作另行限制。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骨干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原则上是在本校任教三年以上、现在编在岗的教师。已获得高一级骨干教师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低一级骨干教师的评选。
第三章 条件、程序及量化评审方法
第五条 学校对校级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名教师应具备的评选条件、程序及量化评审方法分别在附件(一)(二)(三)(四)(五)中加以明确;省、市、县级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的评选条件、程序及办法按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学校对校级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核。每两年为一届,若连续三届期满后未晋升上一梯次的骨干教师,其荣誉称号自然免去,不搞终身制。对县市级以上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的考核由县市以上教育局负责。
第五章 待遇和奖励
第七条 校级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等在相应年份的教师节由学校授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泰兴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由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审核授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对被评选为校级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的每月分别补助50元、60元、80元、100元的图书购置费;为提高本校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比例,优化名师队伍结构,积极鼓励本校教师成长为泰兴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学校对市级以上骨干教师视不同情况及校财力状况可另行给予一定的教科研津贴,其标准不低于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实施的相应津贴的50%。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九月一日起实施,原《泰兴市第三高级中学教科研奖励条例》中相关奖励津贴等条文自2011年9月起一并参照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