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课程管理细则
添加时间:2010-06-09
为保证我校校本课程正常有序开设,发挥校本课程的特色育人功能和在学校特色建设中的作用,使学生、教师互动、全面和谐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校本课程的申报与遴选
1、成立校本课程研究室,隶属学校教科室,负责学校校本课程规划与审定,制定校本课程开发指南。
2、校本课程研究室由学校领导、外聘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3、校本课程的申报、遴选与审定由课程研究室负责,经学校课程实验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和开设。
4、申请开设校本课程的教师须在课程研究室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开课申请,并写出课程说明和课程方案。
二、校本课程实施程序
1、校本课程研究室根据校本《课程开发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对教师及其提供的课程材料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开设科目和开设时间。
2、课程研究室公布经课程实施领导小组批准的校本课程科目及教师名单,编制《选修课一览表》,并组织课程展示,供学生咨询和选择。
3、学生根据《选修课程一览表》选择各类校本课程,填报意向表。
4、教务处、教科室负责确定开课科目和任课教师,组建教学班。
5、每门课程开班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0—60人,教务、教科两处(室)可根据学生意向和学校教学条件,在充分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调配。
三、校本课程考核与评估
1、校本课程的日常考核与评估由教务处和教科室负责。
2、学生校本课程成绩评定采用学分制,每位学生三年所学课程的最低学分为6分。
3、学分制的管理按《泰兴市第三高级中学学分管理方案》执行。
4、教务处对学生的上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奖励和惩处办法
1、凡在国家、省、市及各类各项竞赛活动与资格考试中获奖或获得资格证书的学生均可获得奖励学分,并可免修相应类别及学分的任选课程,学分奖励方案按上级有关规定。
2、出勤率未达到《泰兴市第三高级中学学分管理方案》规定者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3、如不能修满最低学分的学生不能获得毕业证书。
4、教科室每学期组织校本课程教学评比,对教学成绩突出的任课教师进行奖励。
五、其它
该《细则》解释和修改权属学校新课程实施领导小组。
一、校本课程的申报与遴选
1、成立校本课程研究室,隶属学校教科室,负责学校校本课程规划与审定,制定校本课程开发指南。
2、校本课程研究室由学校领导、外聘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3、校本课程的申报、遴选与审定由课程研究室负责,经学校课程实验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和开设。
4、申请开设校本课程的教师须在课程研究室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开课申请,并写出课程说明和课程方案。
二、校本课程实施程序
1、校本课程研究室根据校本《课程开发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对教师及其提供的课程材料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开设科目和开设时间。
2、课程研究室公布经课程实施领导小组批准的校本课程科目及教师名单,编制《选修课一览表》,并组织课程展示,供学生咨询和选择。
3、学生根据《选修课程一览表》选择各类校本课程,填报意向表。
4、教务处、教科室负责确定开课科目和任课教师,组建教学班。
5、每门课程开班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0—60人,教务、教科两处(室)可根据学生意向和学校教学条件,在充分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调配。
三、校本课程考核与评估
1、校本课程的日常考核与评估由教务处和教科室负责。
2、学生校本课程成绩评定采用学分制,每位学生三年所学课程的最低学分为6分。
3、学分制的管理按《泰兴市第三高级中学学分管理方案》执行。
4、教务处对学生的上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奖励和惩处办法
1、凡在国家、省、市及各类各项竞赛活动与资格考试中获奖或获得资格证书的学生均可获得奖励学分,并可免修相应类别及学分的任选课程,学分奖励方案按上级有关规定。
2、出勤率未达到《泰兴市第三高级中学学分管理方案》规定者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3、如不能修满最低学分的学生不能获得毕业证书。
4、教科室每学期组织校本课程教学评比,对教学成绩突出的任课教师进行奖励。
五、其它
该《细则》解释和修改权属学校新课程实施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