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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不追究吗?

添加时间:2010-10-11

据《海口晚报》报道:阿亮与阿进均出生于1987年,2003年两人因涉嫌抢劫、抢夺被逮捕。日前,两人分别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年。听到判决,两人傻了:“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吗?”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负法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是,“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说法似乎在当前很“流行”。也正是这种错误认识,使涉世不深的阿亮和阿进走上了犯罪道路。

  “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法律责任”的说法之所以“流行”,也许有多种原因。可是,只要留心一下媒体,恐怕不难发现,“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法律责任”正在越来越多地由“说法”变成现实。特别是“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做法,在司法机关正在“流行”。比如现在检察机关进行的所谓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暂缓起诉”之类的改革,就大有燎原之势。虽然该制度刚起步时,就曾遭到社会各界关于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法外施恩”的质疑,但这些指责却在一片“关爱”未成年人的热情中被检察机关忽略。

在一个法治社会,需要的是一种规则意识。即使是未成年人,也要让他们看到法律的存在,而且必须得让他们知道在违反法律时要面对的法律后果。如果不能使未成年人及时树立起“未成年人犯罪也要负法律责任”的规则意识,那么就可能有更多的“阿亮”、“阿进”心存侥幸,去危害社会,这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后果啊!从这种意义上讲,那种认为只有“不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不给犯罪的未成年人留下污点”,才能更好地“挽救、教育、感化”他们想法,难道不可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