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异体质学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关爱特异体质学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异常情况,确保学生身心健康,保障学生人身安全,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特异体质学生界定
特异体质学生主要包括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三类:
1.特异体质:
指体质状况不同于常人,主要表现为由于个体生化机制异常所出现的不良反应。例如对药物、食物、食物、花粉等过敏,也称过敏体质。其中一部分是遗传所致,称为原发性特异体质;另一部分是免疫系统形成的差异,称为继发性特异体质。
2.特定疾病:
指患有非危及生命的急性或慢性疾病,包括先天心脏病、癫痫、哮喘、肺炎、肾炎、伤残、肺结核、胃溃疡、精神病、高血压、易流鼻血、轻微脑中风、脑血管疾病、血液系统疾病以及其它严重疾病或做过重大医疗手术等。
3.异常心理状况:
指在大脑生理生化功能障碍导致人与客观现实关系失调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客观现实歪曲的反映,分为正常的异常心理状况和病理性异常心理状况。
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1.加强设施建设。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医务人员,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
2.建立健康台账。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在开学初发放《学生健康状况调查告家长书》,向学生的家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下同)了解学生身体健康情况,建立特异体质学生台账并妥善保管,内容包括班级、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家长姓名、联系电话、学生体质状况、是否适合参加体育活动等。涉及学生隐私的,班主任及相关人员应当保密。
3.落实安全责任。学校与特异体质学生的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免责协议,厘清学校、家长的安全责任。
4.适当关注照顾。学校对已知(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必要照顾。
5.加强日常管理。学校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对身体、心理出现异常状况的学生及时联系家长,对不适合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学生,与家长协商后建议治疗、休养。
6.加强教育引导。学校针对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法律行为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和自救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7.每年进行一次常规体检(健康体侧),发现问题,班主任应及时告知家长。
8.正常教学时间中途请假回家的学生必须持有班主任、年级部批准的请假条,门卫方可放行。门卫须保管好请假条,保管时间为一学期,学期结束时交德育处。
9.学校在开展相关教育教学活动前,发放《告家长书》,要求家长填写反馈单,了解学生健康情况。班主任及时收交,以便掌握情况,做出相应安排。
10.特异体质学生的家长强烈要求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不适宜其子女参加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应对家长说明危险性及家长所担负的责任,要求家长提交学校免责的书面材料。
三、各类管理人员职责
掌握和处理特异体质学生的人员包括:班主任、体育教师、医务人员、科任教师、有关管理人员(宿舍管理员、门卫等)、其他教职员工等。
(一)班主任
1.班主任应履行的一般义务:
(1)调查了解:
全面摸排,了解并熟知全体学生的特异体质、患病情况、既往病史等,了解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身体情况。
(2)信息登记:
对了解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留存资料。
(3)及时告知:
将学校的相关要求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将特异体质学生的情况及时告知所有科任教师、活动组织者和实施者以及学校,以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给予必要的关注,适当减轻运动量或者免予活动。
(4)加强检查:
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应检查有关人员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是否有学生不遵守纪律和安排,出现安全隐患等。
(5)照顾救护:
发现学生出现疾病或不适症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缓解症状,防止出现新的更大的危险。
2.开展相关教育教学活动前应对学生进行提醒和告知,内容包括:
(1)因病不能参加的;
(2)因病、因特异体质、女生因生理现象可以参加但需降低强度的;
(3)对确需降低强度的,班主任要及时将名单提交给活动组织者和实施者;
(4)因病不能参加的学生必须提交家长签名的书面报告,班主任保存并报年级部备案。因病、因特异体质、女生因生理现象可以参加但需降低强度的,提交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均可。
3. 落实帮扶机制。班主任应安排固定学生对特异体质学生多加照顾和保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报告。
4.学生请病假,班主任要及时批准并报年级部备案。
5.要求学生及其家长及时准确地将学生的身体情况向班主任和学校进行告知,必要时须出具有效证明。教育学生身体出现不适时必须立即报告。
6.提醒学生及其家长积极参加社会保险,自愿购买商业保险。
(二)体育教师
1. 课前提醒。
(1)学期初第一节体育课应告知学生上体育课或参加体育活动的安全、健康提示,告知学生哪些身体条件不能上课或参加相关活动。
(2)每次课前或活动前应提醒学生有无因病或特异体质不能参加的,需适当减轻运动量或免予活动的。
2.安全检查。
(1)活动前应查看场地,若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整改,否则严禁使用。
(2)使用器材之前,应检查器材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的严禁使用。
(3)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4)运动会长跑或激烈赛事,必须进行安全、健康提示,并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合格者方可参加。
3.科学训练。加强科学运动方法指导和安全督导,运动前应做好热身运动。
4.加强考勤。
(1)课前课后或活动前后必须点名,清点人数。
(2)因病不能参加的学生须提交家长签名的书面报告,班主任保存并报年级部备案。因病、因特异体质、女生因生理现象可以参加但需降低强度的,提交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均可。
(3)课堂或活动期间教师不允许擅自脱离岗位。
(三)医务人员
1.定期对师生宣传普及相关预防与保护自身健康的知识。
2.加强学习,提高应急救护的能力与水平。
(四)教职员工
1.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所有教职员工应不议论、不宣扬,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尽量作好防范工作,加强保护措施。
2.经常了解特异体质学生的身体状况,不安排不宜参加的教育教学活动。
3.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和健康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上报学校。
4.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
5.加强上课考勤点名。发现学生缺勤应立即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应及时汇报年级部并联系家长。
6.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时到岗(含早读、晚自习),不得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提前放学或中途脱岗,不得在工作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7.关爱学生,注意教育方法、方式,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8.加强学习,掌握必备的急救常识,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与水平。
(五)学生及其家长
1.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2.学生家长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做好节假日及放学后学生的安全监管工作。
3.特异体质学生的家长应当及时将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变化情况及与健康相关的信息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保证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4.特异体质学生的家长应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免责协议,厘清学校、家长的安全责任。
5.特异体质学生的家长应及时、准确向班主任告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变化情况及日常注意事项。在日常中发现孩子有异常表现,要及时询问、引导,并及时和班主任、科任教师交流,以加强提防,防患于未然。
6.特异体质学生的家长应教育子女,随时发现自己身体有所不适或有将要发病的症状,及时准确无误告知班主任或其它相关科任教师,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7.特异体质学生在上放学、放假时必须有家长接送,家长接送学生时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接送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推后。
8.特异体质学生的家长强烈要求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不适宜其子女参加的教育教学活动时,必须提交学校免责的书面材料。
9.特异体质学生的家长要密切注意子女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子女身体不适,及时去医院诊治或带回家治疗休息,保证孩子疾病期间不上学。
10.学生请病假,必须提交家长签名的书面请假手续。
11.身体、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家长安排治疗、休养。
12.因病休学的学生根据规定必须在家休养,休学期满,出具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四、突发状况应急预案
如遇特异体质学生在学校内发生异常反应或意外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应根据实际情况规范处置,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学生的安全,防止出现新的更大的危险。
1.当发现特异体质学生在校突发疾病时,任课教师或在现场的首遇责任教师第一时间运用紧急救护常识进行应急处置,同时通知班主任、年级部、医务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2.班主任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如实通报学生相关异常情况,并与家长沟通急救措施和就医安排。
3.任课教师、首遇责任教师或班主任应保护好现场,保全相关证据。
4.医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对突发疾病学生进行紧急救护,如情况紧急、无力救治,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急救,或及时送医院救治。同时立即向校长报告情况,校长根据事件程度必要时向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5.年级部、体卫艺教处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疏散学生。
6.年级部、体卫艺教处指导班主任及时公布治疗情况,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工作和其他学生的维稳工作,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各类人员责任范围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学校、学生、家长责任如下:
(一)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只是教育管理关系。
(二)学校与特异体质学生的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免责协议,厘清学校、家长的安全责任。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意外事件,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8.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0.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意外的;
11.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意外事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4.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5.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6.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8.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9.学生自杀、自伤的;
10.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12.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13.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五)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意外事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及时如实书面告知学校的;
4.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哮喘、癫痫等特异性体质的学生,按规定不得参加军训、运动会、体育课等不适宜其参加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家长、学生强烈要求参加的;
6.学生的监护人没有在上学、放学时按时对学生进行接送的;
7.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8.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六)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失职或侵权造成学生意外事件,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人是本校师生员工的,学校调查后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附件:
安全责任书.docx
特异体质学生基本信息台账.docx